尉氏县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2017年5月12日)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及转变政府职能工作部署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省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6〕78号)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汴政〔2017〕34号),结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和2017年3月1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对相关法律法规所作的修改,经研究论证,县政府决定取消部门行政职权事项5项,承接上级下放的部门行政职权事项5项,调整部门行政职权事项3项,保留部门行政审批事项98项、其他行政职权34项,政务服务事项47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作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有效途径,作为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及时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研究提出加强后续监管的具体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空白。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服务水平。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