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材料齐全的立即核准。 2、经核准办理的,户主须持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6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 3、城镇居民6元/本.户,县城以下农村居民4元/本.户。收费依据:《关于新制式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豫财预外字[1996]第33号 豫价费字[1996]第011号)
1、城镇居民户口本——6 元
2、县城以下农村居民户口本——4 元
暂无许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