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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责任编辑:admin2  来源:发改委   时间:2016-08-16 17:03:34  

办事指南
(一)由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档案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手续于终止或者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凡因用人单位被依法破产、撤销、解散的,由其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或者单位主管部门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提交破产或者撤销、解散的文件及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并及时通知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二)失业人员应当自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四张一寸照片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单据复印件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由失业保险机构对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发给《失业证》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


(四)由失业保险机构组织安排失业人员进行转岗转业培训。


政策咨询:县失业保险所,办公电话:799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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