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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生育保险
 
责任编辑:admin2  来源:发改委   时间:2016-08-16 17:03:18  

(一)审报。携带县或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准生证》、产妇本人身份证和养老保险手册、产妇本人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本和结婚证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证(难产的需要有医院开的证明)。


(二)标准。产妇顺产一千八百元,难产或多胞胎二千二百元。用于产妇的分娩费(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用于产妇假期的生育津贴。


(三)女工生育保险的支付。生育后一个月内,所在单位填报《女工生育保险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工伤生育科。每月二十号左右由所长办公会研究审核,所长签字批准,转财务室报销。


(四)生育保险相关业务。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统筹的单位及其女工不能享受有关生育保险待遇,不符合国家人口政策的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也不能享受有关生育保险待遇。


政策咨询:县工伤生育保险所,办公电话:799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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